整理:寇相富(山东潍坊)
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监督检查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这是千百年来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提升,消费者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市场上生活美容机构也是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去生活美容机构尝试主动改变自己的容颜和形体。割双眼皮、隆胸隆鼻等,医疗美容拉动“颜值”经济,生活美容机构在迎来大发展的同时,经营上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特别是生活美容非法开展医学美容。在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不法之徒瞄准了其中的“商机”,动起了歪脑筋,甚至开设了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无相应资质非法制售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造成危害和影响消费者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非法医疗美容机构的滋生,已成为威胁百姓健康的重大隐患。为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年5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年6月29日,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了详细部署。截至目前,集中整治工作仍在继续,对于不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有效遏制了医疗美容市场乱象,促进了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相关概念
1.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2.生活美容
关于“生活美容”有关法规的定义:
2.1)卫生法规:
2.1.1)在现行卫生法规中并未找到明确的关于生活美容的定义,“美容店”最早出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美容店”适用条例,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中也对美容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和其他卫生要求作出规定。
2.1.2)《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2.2)商务法规:
2.2.1)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2.2.2)《美容院服务规范》(SB/T-)规定:
生活美容服务:
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于美容护肤、化妆等用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皮肤抗衰老、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美容院:
运用专业手法技术、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并借助美容护肤、皮肤抗衰、美体塑身、美甲化妆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美体塑身、修饰美容等相关的经营服务场所。包括: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养生会所等。
面部美容护理:
按照科学护肤原理,根据顾客的皮肤特点,通过美容器械设备,借助美容护肤用品和规范的技术手法,为消费者提供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皮肤清洁、皮肤养护、皮肤抗衰老等美容服务行为。
美体塑身:
按照科学美体原理,根据消费者的自身特点,通过美体器械设备,借助美体护肤产品,运作规范的技术手法,为消费者提供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身体塑身及保健、养护等生活美体服务的行为。
SPAsolusparagula
运用水和香薰精油等介质进行舒缓按摩、休闲放松、水疗泡浴、香熏按摩等相关服务行为。
2.23)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SB/T—规定:
美容院beautysalon
运用专业手法技术、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并借助美容护肤、化妆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修饰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等。
美体中心bodysalon
运用专业手法技艺、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体、塑身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SPA馆、美体健身会馆等。
3.微整形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年修正本)》的规定,所谓“微整形”项目多数是指医疗美容外科一级项目中“注射美容”及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抽吸、注射及填充、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这些项目不需开刀,短时间达到变美效果。微整形虽然微创,但是仍然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存在医疗风险。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才有资质开展微整形。
目前市场上开展的微整形项目主要有注射肉毒素除皱和瘦脸、注射美白针、填充剂注射隆鼻和除皱、自体脂肪移植充填、面部微吸脂、激光治疗等。通常也把微创双眼皮埋线手术纳为微整形。
二、医疗美容项目分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规定: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略)
二、美容牙科项目(略)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
拔甲术
刮除术
腋臭手术
足病修治术
酒渣鼻切割术
自体表皮移植术
毛发移植术
酒窝成形术
多汗症治疗
皮肤磨削
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
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
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
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治疗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
中药与其他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
3.针灸美容技术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
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
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
穴位磁疗术
耳针术
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穴位埋线疗法术
刮痧疗法术
结扎法术
三、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号)规定:
(一)卫生计生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牵头负责专项行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牵头加强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负责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定期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报送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结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三)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微整形”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七)公安机关。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
(八)行业协会。配合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医疗美容宣传教育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
1.卫计部门负责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若有直接投诉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或培训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培训并实施了医疗美容技术,卫生必须及时依法查处,不能以相关部门末移送而不作为。
2.人社部门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监督,违规培训机构的违规培训行为(未涉及医疗美容行为时,如只讲课等)由人社部门查处,当违规培训发现实施医疗美容技术时(如打针,注射等),人社部门应及时移送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3.工商部门负责生活美容机构日常监督,发现开展医疗美容,移送卫生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医疗美容广告监管。
同时,一定要注意生活美容机构也属公共场所经营机构,仍属卫生监管单位,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法规有明确规定,此规定属监管职责分工之特别规定,万一出现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出事,一定要依此文件据理抗辩,力争规避纪检部门处分。
四、法规依据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号)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5.《执业医师法》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年修正版)
9.《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10.《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号)
14.《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协函〔〕78号)
15.《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宣传工作的通知》(卫监协函〔〕号)
16.《关于转发国卫办监督函〔〕号文件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卫监督字〔〕27号)
(二)工商行政部门
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商务行政部门
18.《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19.《美容院服务规范》(SB/T-)
20.《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SB/T-
21.《美容服务面部护理操作技术要求》SB/T-
相关法条:
1.《刑法》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81号)
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二00五年三月九日
7.《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9.《反不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许可要求
1.生活美容机构的卫生法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生活美容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2.医疗美容机构的卫生法规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资格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配备美容主诊医师。
六、违法情形
有些美容机构主要是混淆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主要存在在以下两个违法情形:
1、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了医疗美容服务。
2、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只开展生活美容,但宣传上使用了医疗术语等虚假广告。
七、调查取证
1.核实主体
核查生活美容场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核查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现场调查
01正在开展的美容活动使用的技术手段
02现场顾客调查
03存放药品
04购置和使用的器械、设备
05宣传手册、悬挂标识
06医疗废物
07顾客档案、登记本、购进记录(包括电脑资料)
08收费单据、发票
09影像资料
3.人员调查
对机构负责人、非法行医人员及顾客进行调查。
机构负责人:重点针对医疗美容行为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持续时间、使用药品器械、违法所得、是否接受过处罚等内容进行询问调查。
非法行医人员:重点对医疗美容行为认定、是否取得行医资质、非法行医行为持续时间、使用药品器械、违法所得、是否接受过处罚等内容进行询问调查。对于行医人自称取得相关资质,但现场无法提供的,卫生执法人员应记录情况,并令其限期提供。
顾客:重点针对医疗美容行为认定、行为发生时间、使用药品器械、费用收取等内容进行询问调查。
4.证据类型
行政诉讼法(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包括机构证照、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行医人员相关执业资质、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房屋租赁合同等。
物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医疗废物等。
视听资料:照片、影像资料等。
5.拒绝签名的处理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它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
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拒绝在上述文书材料上签名、盖章的情况经常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如下: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就现场笔录而言,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如果不注明原因,这份现场笔录在形式上就不合法。如果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他人签名,也可以没有其他人的签名。对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要求。
5.2卫生行政部门的规章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规定:“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尤其提到了“规章”同样具有规定效力,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制作形式,即:被询问人、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
5.3当事人拒绝在执法文书料上签名盖章的解决方法
被询问人、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或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则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分别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即可。如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这样做可以增加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是否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由办案机构自行决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两个办法不适用于需要当事人确认自己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情况。
但应当注意:
证人拒绝签字(如无证行医活动中的患者)意味着拒绝做证。应尽量说服证人签字,而最好不采用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解决;但若证人坚决拒绝签字,而该份证人证言又对案件查处非常重要,也应及时采用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固定证据。
其合法性抗辩点为:
1、现场证人询问笔录属现场笔录(有人认为属于书证类);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承认规章对现场笔录和书证的规定效力;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章明确规定对证人的现场询问笔录可以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6.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仍可立案(或当场)处罚:
6.1)证明我们已依法调取,当事人拒不提供;
6.2)证明违法行为确是当事人所为;(最好有签字/手印+声像记录)
6.3)按当事人自述姓名认定为责任人;
6.4)执法过程有声像资料记录为证;
若能证明非法行医者已被两次处罚后再次发现(2+1),即使三次自述身份信息不一致,但只要有证据(如声像材料)能证明均为同一人,仍应移送。
备注:有的地方比如新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遇到这种情况,以当事人拒绝或阻止行政执法为由,直接打。公安赶到现场,配合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这也是非常好的做法。
八、法律责任
违法主体进行确认后,对于生活美容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于非法行医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
1、行政处罚
1)对无证机构(违反+根据+依据)
违反: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根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无证人员(违反+根据+依据)
违反: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根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医师(违反+依据)
当前,好多生活美容店从医疗机构聘请美容主诊医师到其店里进行医疗美容活动,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必须依法惩处。
违反: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2.药品器械的处置(证据保存)
在查处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过程中,现场经常会遇到很多美容器械和药品,我们大都采取了证据保存的形式予以固定。进行证据保存须要注意问题如下:
2.1)证据保存文书和保存时间
答:有两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保存时间为七天。七天内须做出处理决定。
2.2)证据保存的物品
证据保存的物品有以下特点:
一是可能会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二是所保存的物品应与案件有关。
注意:非法行医场所(住所)、个人生活用品、以及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予以证据保存。
2.3)收缴的药品和器械不宜当场清点的处理
根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在证据保存决定书中注明。如下图:
依据: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三条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
第十四条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
2.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配套使用的文书
配套文书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封条,对非法行医的还有公告、意见书。封条的时间与证据保存时间一致是七天。
2.5)对电脑中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存
对现场发现的电脑中的资料(电子数据)可以转化为书面材料,打印签字盖章,并注明来源、时间和对材料进行说明即可。或者对电脑载体采取证据保存措施。
依据: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六条需要调取电脑、电子产品及互联网相关证据等电子数据的,可以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现场不能转化为书面材料的,可以对证据载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后续处理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处理结果有两种:
一是与案件无关,退还;
二是与案件有关,作为物证保存。
依据: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
(二)经核查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
(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前提条件和后续处置作岀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已经明确规定,不能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岀处理决定。但怎样处理,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尤其是在案件调查处理时,七日内往往不能对案件作岀处理决定,甚至不能完成调查工作,也就是说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认为7日期限太短,不足以作出处理决定。事实上,先行登记保存本意是着眼于证据的固定与保全而并非对物品作出实质处理,法律之所以只规定了7日的较短期限,就是因为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用记录、复制、拍照等方式予以固定并按书证或物证方式收入证据,不是要求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处理,因此7日之限足矣。但是,怎样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最好呢?目前普遍采用的通用处理方式如下:七日期限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岀如下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可以书写为: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年×月×日立案,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移送(随案查处)。
(注:确定了证保处理方式)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三条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
(注:可拉回保存)
第十四条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
(注:当事人拒不到场,可自行清点)
2.7)没收的药品、器械的处理方法
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2.7.1)没收的价值很小的快过期药品和损旧的器械,予以销毁操作:
2.7.1.1)依法没收并过诉讼期限;
2.7.1.2)合法来源或无安全保证;
2.7.1.3)报卫计行政部门批准;
2.7.1.4)卫计局法制科人员见证;
2.7.1.5)并做好销毁记录;
2.7.1.6)相应声像记录。
2.7.2)没收的有利用价值并不具有危害性的器械工具(比如牙床椅等),报国资委决定处理。
3.违法行为的其它处理
3.1)现场处理
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和无证行医查处公告。
依据: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七条对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模板如下:
无证行医查处意见书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月日
无证行医查处公告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规定,现已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特此公告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月日
3.2)后续处理
3.2.1)将无证行医房屋租赁情况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对房主进行查处从根源上防止非法行医死灰复燃。
依据: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发〔〕1号):
……
(二)移送程序
1、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案件现场情况复杂,对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当事人人身、财产存在较大威胁,或者违法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发现房屋承租人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应当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对房屋出租人进行处理。
3.2.2)将无证行医查处情况录入无证信息库,及时在网站进行曝光。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司法处理。
依据: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
3.3)无证行医(2+1)及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理
卫生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2+1);或者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及时移交公安。
3.3.1)移送公安
无证行医”2+1”及使用假劣药,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及时移送公安。
3.3.1.1)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修正)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行医(2+1)及使用假劣药,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在查处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时,应注意核查无证行医是否存在(2+1),以及无证行医者是否使用假劣药,若存在(2+1)或使用假劣药者,应及时移送。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第77号)规定:
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复说明“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
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只要发现无证行医者使用了假劣药,卫生部门即可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及时移送公安,若公安不受理,我们继续处罚,但若万一以后出事,卫生可据此抗辩,争取免责。
3.3.1.2)案件移送程序:
卫生监督机构制作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的案件移送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件涉嫌犯罪或者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管辖权的,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提出移送的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所了解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款,应该移送的机关名称),自行或指定2名或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构。
(监督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
3.3.1.3)案件移送所需材料(移送案卷文件目录):
3.3.1.3.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3.1.3.2)关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一份是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批文书,留监督机构存。一份是向公安机关递交的报告)。
3.3.1.3.3)现场检查笔录
a.被检查地点挂有诊所标志,处于开诊状态,室内设有药品柜台、诊桌;柜台内摆有各种药品,诊桌上摆有台式血压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械。
b.现场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药棉、药剂瓶、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墙壁上挂有已开封使用过的输液瓶和一次性输液器;墙角堆放着空药盒。
c.被检查人当场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现场诊桌查得有被检查人署名的处方、及记录有进药情况的进货单。
e.现场查获医疗药品器械共叁箱(经当事人签字封存)。
f.此次检查对场所及当事人进行拍照取证。
g.此次检查未封存或检查与执业无关的财物与场所)。
3.3.1.3.4)询问笔录(针对现场检查笔录的事实通过询问的方式逐一询问以确定笔录的真实性)。
3.3.1.3.5)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时准确对现场全貌进行拍照、录像;及时抓拍、抓录现场证据)。
3.3.1.3.6)卫生监督意见书(取缔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3.3.1.3.7)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3.1.3.8)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3.1.3.9)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3.3.1.3.10)没收(涉案的药品、医疗器械)清单。
3.3.1.3.11)证据保全决定书(病历、处方、收费收据等)。
3.3.2)直接认定使用“假劣药”的十种情形
医疗监督中,下列十种情形不需要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即可直接认定使用“假劣药”,予以移送或加重处罚。
3.3.2.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3.3.2.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3.2.3)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3.3.2.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3.2.5)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3.3.2.6)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3.2.7)超过有效期的;
3.3.2.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3.3.2.9)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2.10)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刑事责任(简单了解)
4.1)非法行医罪
如果美容机构从业人员非法为消费者实施医疗美容,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销售假药罪
美容机构使用(销售)假药(包括但不限于如应当经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瘦脸针”“玻尿酸”“美白针”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3)销售劣药罪
美容机构使用(销售)劣药(包括但不限于如超过有效期的针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4)虚假广告罪
美容机构利用虚假广告(如以化妆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对疾病治疗效果)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5)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
在非法实施医疗美容时,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执业人员如医师,可参见:医师“无证行医”不可能入罪?错!
5.民事责任
美容机构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九、消费者权益(投诉举报)
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民事途径。
因为年12月1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也就是说,医疗美容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可以适用本《解释》。
质言之,就是医疗美容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侵权),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生活美容机构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民事途径。
生活美容(生活美容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第(三)项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这就存在了生活美容服务的消费纠纷,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还是商务部门投诉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因此,做为卫生行政机关,我们必须要理清与商务主管部门在“美容”服务中的职责关系,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及时做好投诉受理或向其它部门移交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投诉举报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综上:
1.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美容店(美容院)的卫生监管职责。因此涉及美容店(美容院)卫生标准(卫生质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投诉处理部门为卫生行政机关。
2.商务部门是作为美容的主管部门。因此美容店(美容院)的其他涉及主管机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投诉处理部门为商务主管部门。
十、常见的医疗美容项目和医疗美容器械
目前生活美容店经常开展的几种医疗美容项目如下:
(一)注射及填充:
1.玻尿酸和A型肉毒素注射
1)玻尿酸(透明质酸、透明质酸钠):
透明质酸:英文名:hyaluronicacid,别称:玻璃酸,糖醛酸,HA,玻尿酸为错误译名。透明质酸(玻尿酸)HA广泛分布于人体各部位,具有特殊的保水作用,是目前发现的自然界中保湿性最好的物质,具有去除皱纹、塑形、填充脸部、皮肤保养等功能,另外还有多项生理功能,如润滑关节,调节血管壁的通透性,调节蛋白质,水电解质扩散及运转,促进创伤愈合等。
透明质酸钠:英文名:SODIUMHYALURONATE,别名:玻璃酸钠、玻尿酸钠、糖醛酸钠,广泛应用于各类眼科手术,还可用于治疗关节炎和加速伤口愈合。皮肤科利用玻璃酸钠保湿、润滑及有利于组织修复的作用,将其加入到化妆品中或直接口服,具有抗皱和美肤的作用。
玻尿酸产品管理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年第81号)规定:
一、根据不同临床用途(适应症),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管理:
(一)用于治疗关节炎、干眼症、皮肤溃疡等具有确定的药理作用的产品,按照药品管理;
(二)用于辅助眼科手术产品、外科手术防粘连产品、填充增加组织容积等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2)A型肉毒素
A型肉毒素针剂,主要作用于肌肉组织,因常用解决咬肌肥大,被称为瘦脸针。瘦脸针专业名称为肉毒素,是一种生物制品,可以通过基因工程的方法大规模生产。由于它具有神经阻断作用,肉毒素可以阻断神经与肌肉间的神经冲动,使过度收缩的小肌肉放松,进而达到除皱、瘦脸、瘦腿等的效果。在神经内科、眼科、整形、美容外科十分常用。作为全球最著名的注射美容品牌,瘦脸针被誉为21世纪美容整形领域跨世纪产品。然而,当前市场上许多生活美容院存在着非法使用瘦脸针的现象,各种关于瘦脸失败的投诉充斥网络,教训尤为深刻。
A、肉毒杆菌(Botox)是一种剧毒药,用它来治病、去皱是医疗行为,决不是生活美容院的项目。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医生,决不能乱用、滥用。美容诊所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医疗机构。
B、目前只有中国、美国和英国能生产肉毒杆菌(Botox)制剂,市面上只有我国兰州产的衡力和美国产的保妥适两种。
2.水光针
水光针,既不是水,也不是光,而是利用负压multi针在皮肤真皮层注入人体因衰老而流失的玻尿酸、胶原蛋白、肉毒素、PRP自体细胞等高端注射产品,使皮肤内吸收并储藏本身重量的倍的水分,唤醒细胞再生机能,重现修复皮肤枯萎断裂的细胞。在短时间内重塑紧致平滑富有弹性的肌肤。说白了就是皮内注射,属于比较常见的医疗技术。这样就躲过了表层蒸发和大多数人都会有的皮肤外油内干,达到保湿、美白淡斑的目的,是目前较流行且直接有效的美容方法。
功效:保湿补水、改善肤色、收缩毛孔、祛除皱纹等。
(二)激光治疗: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等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治疗。
1.激光脱毛原理
利用激光的“选择性光热效应”,特定波长的激光穿过表皮直接照射毛囊,毛囊、毛干的黑色素选择性地吸收光能,由此产生的热效应使毛囊坏死,毛发便不再生长。
2.激光祛斑的原理
利用激光的“选择性光热效应”,激光能量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病变中的色素颗粒吸收,产生极高的温度,使其迅速膨胀,形成微型爆破,产生汽化、粉碎成非常小的颗粒,然后被组织内的巨噬细胞吞噬、清除。
3.激光去文身的原理
工作原理:利用激光的爆破效应,穿透人体表皮,到达真皮层的色素团,被相应的色素吸收;由于激光的作用时间极短(仅几个纳秒),能量极高(每个脉冲的能量最高达mJ左右),色素团在瞬间吸收了高能量的激光后迅速膨胀,破裂成细小颗粒,随即被体内的巨噬细胞吞噬后排除体外;色素逐渐变淡,最后消失,达到治疗目的。
4.激光仪器的快速识别
1)手柄、钥匙、警示等标签标识有“激光”、“laser”等字样。
2)显示器标识有“lasersystem”、“洗纹身”等字样。
3)看激光头,脱毛等激光头为四方空、圆孔等,祛斑等激光头另带准星(独特性配件)。
4)激光仪器与强脉冲光、E光仪器最易区别之处:激光为特定波长,不需要滤波片,如冰点激光脱毛仪波长为nm,蜂巢皮秒激光波长为nm。
5.常见激光医疗美容仪器
1)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蜂巢皮秒)
2)洗纹身仪
3)激光治疗仪
4)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5)激光脱毛仪
(三)微针(Microneedle)治疗:运用微针刺激皮肤,做出大量微细管道,令活性成分有效渗入皮肤;细微滚动针刺的同时,还能刺激真皮层胶原蛋白及纤维母细胞的增生。常见的微针设备有微针滚轮、电动微针和电动微针针头。
(四)冷冻祛斑:采用超低温美容方法,将零下℃的液氮直接喷射到病变部位,使病理组织坏死脱落。喷射后局部红肿、起水泡,结痂形成后自行脱落,可消除脸部雀斑、面痣、扁平疣、胎记、鸡眼、毛细血管瘤等。常见的冷冻设备有液氮瓶和液氮喷枪。
(五)强脉冲光治疗: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等等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治疗。
强脉冲光英文名称:intensepulsedlight,缩写:IPL。
强脉冲光(IPL)是一种连续的多波长的非相干性光,波长范围在~nm之间,强脉冲光治疗仪可以通过滤光片选择波长,因此具有选择性的去除色素斑、脱毛、除皱、嫩肤等作用。
1.强脉冲光治疗原理
1)选择性光热作用原理
脱毛:IPL穿过表皮直接照射毛囊,毛囊的黑色素选择性地吸收光能,由此产生的热效应使毛囊坏死。
祛斑:黑色素选择性吸收IPL后产生“内爆破效应”或“选择性热解作用”,黑素细胞被破坏,而黑素小体可被击碎。
2)IPL生物刺激作用:强脉冲光作用于皮肤后产生的光化学作用,使真皮层的胶原纤维和弹力纤维内部产生分子结构的化学变化,恢复原有弹性。
IPL改善皮肤松弛、皱纹、毛孔粗大等肤质状态,主要利用其生物刺激作用。
强脉冲光治疗由光老化引起的皮肤皱纹、色素沉着、毛细血管扩张等改变时,这种技术又被称为“光子嫩肤术”。
2.强脉冲光仪器的快速识别
1)手柄、钥匙、警示等标签标识有“OPT”“intensepulsedlight”“IPL”等字样。
2)显示器标识有“OPT”“intensepulsedlight”“IPL”“光子嫩肤”等。
3)强脉冲光、E光仪器与其他仪器最易区分之处:手柄侧方带有滤波片,根据治疗目的不同而选用不同波长的滤波片,另外治疗前皮肤需外涂冷凝胶。
(六)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英文名称:RadioFrequency,缩写:RF
1.原理
射频治疗仪发出无线电波进入皮下组织,使皮下组织的自然电阻运动产生热能,真皮层胶原纤维在55-70℃时会立即产生收缩拉紧,同时对皮肤表面采取冷却措施,真皮层被加热而表皮保持正常温度,这个时候会产生两种反应:一是皮肤真皮层变厚,皱纹随之变浅或者消失;二是皮下胶原质的形态重塑,产生新的胶原质,皮肤在一次治疗后变得更加紧实。
2.功能
紧肤、除皱、提升、消脂、塑形。
3.射频治疗仪器的快速识别
外观、显示器标识、显示“RF”、“RadioFrequency”等,或“电波拉皮”“冰电波拉皮”等。
4.常见射频仪器
1)热拉提:外文名Thermolift,是新一代的射频紧肤系统,通过独有的FocusedRF聚焦射频技术实现对皮肤浅层、中层、深层的精准加热,达到去皱、紧致、提升皮肤的目的。
2)viveve高频脉冲(私密紧致仪器):利用射频技术,使用一次性无菌探头(治疗头),通过定位组织加热,促使阴道组织皮下胶原收缩拉紧,实现从阴道口到子宫口的全方位紧致。
包括viveve高频脉冲和viveve高频脉冲探头。
3)多功能治疗仪器
激光治疗(左探头)+强脉冲光治疗(右一探头)+射频治疗(右二探头)
(七)其他光(电磁波)治疗:E光治疗(强脉冲光+射频技术)
1.E光治疗
光子嫩肤的基础上增加了射频技术(IPL+RF),综合了强脉冲光和射频的优点。
2.功效
具有除皱、拉皮、提升、祛斑、美白等功效。
3.多功能治疗仪器
激光(右探头)+E光(左上探头)+射频治疗(左下探头)
(八)其他光(电磁波)治疗:超声治疗
1.超声波治疗
高于2万赫兹的声波叫超声波;将超声波作用于人体达到治疗目的的方法叫超声波疗法;频率50万-万赫兹的超声波具有治疗作用。
2.超声波美容的功效
提拉、紧肤、除皱、塑形等效果。
3.超声美容原理
利用超声热能聚焦的原理通过点阵的集束热传递方式,绕开了表皮,在不切开表皮的前提下,探头发出每秒震动高达-万次的矩阵分子能量波深入皮下进行皮下细胞损伤。在皮下1.6-4.5mm左右的深度,把能量直接作用在深层筋膜,在筋膜层射频电场形成聚焦面,强烈撞击真皮组织,在真皮组织上产生电场聚集效果,使皮下温度提升到60-75℃左右,确定热量在真皮纤维层的有效热损伤作用,引发肌体启动修复再生细胞及修复筋膜的功能,起到更好的提拉、除皱和紧肤的效果。
4.常见超声治疗仪器的识别
1)普通超声刀:标示有Ulthera、Ultherapy、Ulove、高强度聚焦超声美容、HIFU(HighIntensityFocusedUltrasound高强度聚焦超声波)等。
2)私密超声刀:是一种非手术的阴道紧缩术,它使用HIFU技能,将高强度聚焦超声波传导至阴道壁深层,使阴道深层粘膜内胶原纤维缩短、重组再生,紧致缩短,达到阴道紧致的效果。
3)雷达线雕仪:利用可被人体吸收溶解的美容线,搭配超声治疗仪器促进这个蛋白线缓慢溶解被吸收,达到提拉、塑形、紧肤的效果。
4)热力塑仪:通过高强度聚焦超声波(HIFU)能量,在不伤害皮肤和周围组织的情况下,将皮下1.3cm左右深度脂肪层通过超声波转换为热能,起到溶脂塑形的效果。
(九)光动力疗法:
光动力美容仪:采用高纯度、高功率密度的红光、蓝光及黄光对皮肤进行照射,促进细胞新陈代谢及合成,促使胶源纤维和弹力纤维重新排列,阻断与消除黑色素的形成,杀灭痤疮丙酸杆菌,消除炎症,从而达到美白、祛斑、去痘、去皱和嫩肤的功效。
(十)红光、蓝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
红光:波长±10nm的红光具有美白淡斑、嫩肤祛皱等效果;
蓝光:波长±10nm的蓝光可杀灭痤疮丙酸杆菌而起到抗菌消炎的作用。
(十一)电灼疗法:使用安全适度的电流去掉病变组织,再以火花放电灼除残存病损,主要用于去除疣、毛细血管瘤、表浅良性皮肤赘生物等。常见的电灼设备有高频电灼仪和美容点痣扫斑笔。
1.高频电灼仪:适用于电灼人体局部组织,去除病变组织或者改变局部组织形态,以达到局部病变组织的凝固、汽化。
2.美容点痣扫斑笔:采用低温高频等离子体微区放电技术瞬间高温碳化斑点。
(十二)化学剥脱:将剥脱剂(药物)涂在需要更换的皮肤上,使皮肤发生角质层分离和角蛋白凝固,表皮和真皮乳头不同程度坏死、剥脱。
常用剥脱剂药物:石炭酸、三氯乙酸、乙二、乳酸、果酸等。
十一、美容机构拒绝提供美容设备器械中文说明书和合格证明的处理
美容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使用设备器械的中文说明书和合格证明(进口的依法也必须具有中文说明和进口证明),否则应依法查处并禁止使用。
1.卫生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2:移送食药局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