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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汉族,初中文化,**大酒店桑拿部收银员,住江苏省泗阳县**场**队**号。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年6月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年8月1日、10月15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0日、11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至年5月,江苏省泗阳县**大酒店桑拿部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决定在该酒店内组织卖淫,制定固定的卖淫价格表,安排经理助理左某某及主管庄某某、领班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给卖淫女编号,安排固定卖淫房间,并安排服务员从事接待引导、排钟计时、收银员提供资金结算等工作协助卖淫女卖淫,共计获利百万元。犯罪嫌疑人黎某某明知该酒店存在上述组织卖淫行为,仍担任该酒店一楼收银员,领取固定工资,为酒店提供收银服务,为卖淫资金结算、账务梳理提供一定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年11月18日
原文出自: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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